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博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9执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博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80169163X。
负责人侯铧中,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04321801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博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渝博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31075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850元。经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9执26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我院将决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