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九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243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保利江上明珠D-3组团1幢6-办公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087396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九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状元路58号附26号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57495699。 法定代表人:欲晓,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九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2)渝0116诉前调确174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64,732.72元等(详见裁定书)。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4月12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24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根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