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2行初33号
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11620716X,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和平支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韦清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国松,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40086822374,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张训芳,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卫平,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梅歧,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登英,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异川,重庆黎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邱先平,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登英、邱先平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裁判宣告前,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洪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关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