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2768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和平支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11620716X。
法定代表人:韦清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人:刘后文、蔡娟,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鹏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
镇晋城大道五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662750353H。
法定代表人:李凤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鹏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诉讼标的额降低为10000元。2022年6月1日,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3315元),由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3290元。
审判员 程小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周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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