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9民初3246号
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56号1幢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11620716X。
法定代表人:韦清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松,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秋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西街20号附1号1-1,工商注册号:500106000082336。
法定代表人:张光波。
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秋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凯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小飞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雄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