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烟台市城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1民初2001号
原告: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
法定代表人:姜明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业明,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烟台市城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西山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191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430元,由原告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