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烟台市城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1财保349号
申请人: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
法定代表人:姜明纯,董事长。
被申请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烟台市城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西山路299号9号楼299-7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执行董事。
申请人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烟台市城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烟台市城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3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郭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