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920号
申请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西山路299号9号楼299-7号。
法定代表人:靳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豪德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王今玉,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豪德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61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豪德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豪德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德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姜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