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11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西山路299号9号楼299-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沙埠铆焊厂,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东新兴产业园。
负责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沙埠铆焊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611民初16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沙埠铆焊厂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沙埠铆焊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此金额暂计,具体金额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