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森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森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14052号
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65566738L)。住所地:宁波市通途路3188号(五乡镇***)。
法定代表人:严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小青,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森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144174552N)。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光华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森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市诚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卢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史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