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财保157号
申请人:安徽运通地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皖通高速高科技产业园**单身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899168R(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亿科学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34460Y。
法定代表人:丁祖跃,经理。
申请人安徽运通地矿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运通地矿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安徽运通地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