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523号
原告:安徽运通地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520号皖通高速高科技产业园三期单身公寓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899168R。
法定代表人:周宇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俣,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亿科学园B幢101室、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40100748934460Y。
法定代表人:丁祖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晟,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运通地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运通地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运通地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运通地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797元,由原告安徽运通地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晨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