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5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高新区华亿科学园B幢101室、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34460Y。
法定代表人:丁祖跃,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841.83元[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605元,护理费1736.83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