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富路通桥隧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2823执保54号
申请人湖北富路通桥隧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8881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保险责任限额1248881元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富路通桥隧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湖北富路通桥隧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准予在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并在查询结果中以124888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富路通桥隧劳务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杨军
书记员  杨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