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建工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0160号
原告:天津建工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士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骥原,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邢佩旭。
原告天津建工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建工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建工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韩晓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子惠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