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三都澳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等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72民初279号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程志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莹,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邢佩旭,董事长。
被告:福建三都澳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滨,董事长。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建三都澳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兴玉
人民陪审员  洪剑涛
人民陪审员  张颖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奇
书 记 员  林三虹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