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2920号
原告:天津建工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11号-2-2-315。
法定代表人:汪士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骥原,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邢佩旭。
原告天津建工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建工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建工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勃
书 记 员 陈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