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50996号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广电花园5栋7楼5207号。
法定代表人:滕树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邢佩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娟,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称已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