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1055号
申请人:季电超,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申请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邢佩旭,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永达港航疏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季电超与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永达港航疏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322诉前调6034号】中,申请人季电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永达港航疏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64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季电超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ANAJC07Z0121Q000013Y)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永达港航疏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64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83元,由申请人季电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