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1865号 原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水规院京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水规院京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的劳动争议经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京0101民初162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