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尹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执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执行人:尹某,男,200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州市琅琊区。
申请执行人:尹圣文,男,194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女,194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述四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女。
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6910756252,原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167号中环购物中心二单元825、8二单元25上,现经营地不明。
法定代表人:陈锦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军,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北路天安都市花园天安东区。
本院(2019)皖1102民初300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李军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尹某、尹圣文、张秀兰于2020年4月16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传唤、现场送达、司法专邮等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李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9日和2020年6月8日、2020年6月17日先后四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李军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0年6月10日到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李军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李军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金额,名下车辆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在滁州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到期前的30日,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继续冻结申请,逾期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李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未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李军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额91142.4元(包括执行费1267元)。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司法惩戒措施及全部执行过程,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在询问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陶 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陆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