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

宿松县程营初级中学与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6民初2438号
原告:宿松县程营初级中学,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程营新街。
法定代表人:张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耘,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167号中环购物中心二单元825、8二单元25上。
法定代表人:陈锦山,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江贵,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聂昌荣,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宿松县程营初级中学与被告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聂昌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宿松县程营初级中学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松县程营初级中学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松县程营初级中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原告宿松县程营初级中学承担。
审判员  余华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 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