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1598号
申请人:**,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中环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6910756252。
法定代表人:陈锦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熊义,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与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熊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熊义在案外人马鞍山宏顺置业有限公司180万元的应收账款。**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对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熊义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熊义在案外人马鞍山宏顺置业有限公司180万元的应收账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昌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漆文意
书记员王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