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5073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高勇,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告:***,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告: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中环购物中心**825、8二单元25上。
负责人:陈锦山。
原告***诉被告高勇、***、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