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7636号
原告:***,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中环购物中心**825、8二单元25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6910756252。
法定代表人:陈锦山。
原告***诉被告***、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曼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源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