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终1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松县临江三达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复兴镇临江产业园明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伯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安,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中环购物中心**825、8二单元25上。
法定代表人:陈锦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喆,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宿松县临江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6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6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6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大庆
审判员 江 韵
审判员 陈铜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储贻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