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宿松县临江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终1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松县临江三达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复兴镇临江产业园明星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伯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安,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中环购物中心**825、8二单元25上。

法定代表人:陈锦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喆,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宿松县临江三达水务有限公司、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6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6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6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大庆

审判员  江 韵

审判员  陈铜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储贻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