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2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61405-6,住所地连云港市花果山景区。
法定代表人:汤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建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281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39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92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81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保险、股权信息、工商登记、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房产、购物地址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建湖县县城城市××室不动产,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予以查封,本院(2020)苏1281执恢463号案件进行了评估、拍卖,一拍流拍后发现案外人蔡志祥、祁加芳在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苏0925民初3482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根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建湖县县城城市××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过户到蔡志祥、祁加芳名下,所需相关费用由蔡志祥、祁加芳负担。上述财产的权属存在争议,需要上级法院进行协调处理,本院暂无法继续进行拍卖。
5.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保险、股权信息、工商登记、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6.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7.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询、控制及处置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建湖县县城城市××室不动产,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予以查封,本院(2020)苏1281执恢463号案件进行了评估、拍卖,一拍流拍后发现案外人蔡志祥、祁加芳在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苏0925民初3482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根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建湖县县城城市××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过户到蔡志祥、祁加芳名下,所需相关费用由蔡志祥、祁加芳负担。上述财产的权属存在争议,需要上级法院进行协调处理,本院暂无法继续进行拍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81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国祥
审判员 朱 隽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