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21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58614056U,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汤辉。
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盐城市建湖县城市嘉园3幢2508室不动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加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