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281民初4237号
原告:***,男,1978年1月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霞、李琳(实习),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景区牛岭北坡郁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汤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3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霞、李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等合计451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2014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兴化市李中水上森林康复中心油漆工程承包给原告,包工包料,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工程完工后,原告与监察大队对账实际工程款为170200元。被告在2016年1月11日写下两张欠条,欠原告油漆工资159000元和欠油漆维修金10000元。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兴化市李中水上森林的发包方支付了一部分工资款,仍拖欠45100元拒不支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将李中森林康复中心油漆工程承包给***施工。2016年1月11日,时任被告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人周勇的父亲***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载明欠原告***工程款169000元,***在欠款人处签字,并加盖了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森林公园项目部公章。原告***自认欠条出具后被告偿还了125100元,尚欠43900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两份、施工协议一份、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有施工协议、欠条为证,应予认定。被告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理应及时给付货款,现其未能及时给付,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被告***手写欠条并在欠款人处签名,应视为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欠款439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928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审 判 长 智 愚
人民陪审员 金 梅
人民陪审员 解圣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