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81执3573号
申请执行人:顾养志,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61405-6,住所地连云港市花果山景区。
法定代表人:汤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顾养志与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苏1281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顾养志欠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因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养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1150元(未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标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G××别克牌汽车,未发现被执行人**标有银行存款、证券信息、网上银行信息、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向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标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委托建湖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标名下的房地产及工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位于建湖县县城城市嘉园3幢2508室不动产。
5.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向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6.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标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除上述发现的财产外,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将被执行人***、***、王长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标名下财产情况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顾养志,于2017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G××别克牌汽车进行了查封,未能扣押无法处置;于2018年1月26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建湖县县城城市嘉园3幢2508室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顾养志认可本院的执行查询、控制及处置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G××别克牌汽车进行了查封,未能扣押无法处置;于2018年1月26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建湖县县城城市嘉园3幢2508室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江苏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标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顾养志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