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112号之二
原告:宁波沈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5号楼2-06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51119323X。
法定代表人:叶露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双龙渔具厂。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二塘新村新兴东一路228-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61497197G。
主要负责人:陈树森。
原告宁波沈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双龙渔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宁波沈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沈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27元,减半收取计1246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宁波沈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洪 逸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景华
代书记员 潘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