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14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沈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5号楼2-06F室。
法定代表人:叶露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沈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终4691号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所提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