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梅执行字第1124号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熊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三明市熊山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执行,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忠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