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牛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民初3054号
原告:河南牛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
被告: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
被告: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
原告河南牛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牛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