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民初2995号
原告: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濮阳市清丰县。
被告: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路。
被告: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区**港发展中心心。
原告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