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13民初744号
原告:萍乡佳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委会办公大楼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5U5UF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南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70449A。
法定代表人:陈**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东方昌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麻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F2CT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韬,系公司工程部职员。
第三人:江西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五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59651015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萍乡佳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萍乡市东方昌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中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萍乡佳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身权利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佳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87元,减半收取计17743.5元,由原告萍乡佳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丁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