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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周海霞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5466号
原告庐江县周海霞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31日立案。原告庐江县周海霞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0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庐江县周海霞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庐江县周海霞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庐江县周海霞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杨纯万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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