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5476号
原告庐江万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庐江万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协商且被告同意分期支付款项为由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庐江万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庐江万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庐江万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革会
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