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锦润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12261号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锦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锦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锦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锦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为1508元,由原告安徽锦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玮
书记员  陈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