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24民初3450号
原告安徽骉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吴业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骉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骉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骉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安徽骉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晓马
书记员 王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