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舒彤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24民初5338号
原告合肥舒彤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吴业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合肥舒彤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舒彤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舒彤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合肥舒彤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叶
书记员  章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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