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超越建设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长商初字第903号
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大桥东侧。
诉讼代表人:阚继山,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超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祥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超越建设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