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华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5127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白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友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