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426某某与某某彬、江苏华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民初2426号
原告:***,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红,响水县响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彬,男,1993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江苏华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黄海路黄海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周友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彬、江苏华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2020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