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311执恢15号
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商务局:
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商务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2019年7月31日执行到位本金及执行费1797637.63元,2020年12月18日执行到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0000元,共计强制执行到位2167637.63元。至此,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洛民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