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工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民初7062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飞、庞梦莉(实习),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工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西苑路与武汉路交叉路丰泽园3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薛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科飞,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豫0305财保5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被告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继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