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5财保50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申请人: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西苑路与武汉路交叉口丰泽园**楼**。
法定代表人:薛风华。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文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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