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民终75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53号10幢。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法律研究会研究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法律研究会研究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西苑路与武汉路交叉路***3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2)豫0305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未参与司法鉴定程序,且其在一审中已就此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在未做回应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程序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2)豫0305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