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铭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民初360号之一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世贸中心一楼营业大厅西侧。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该行员工。
被告: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西苑路与武汉路交叉路丰泽园3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品缔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1幢2-17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尤继炎,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告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铭泰置业有限公司、***、尤继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307元,减半收取188154元,由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