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新昌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汇新昌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2民终1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汇新昌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宣仁墩村一组安宁渠路340号。
法定代表人:***,系新疆汇新昌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新疆汇新昌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塔城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额敏县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城东北角二十九地段。
法定代表人:***,系新疆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友好路。
法定代表人:范友虎,系新疆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方园,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新疆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额敏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友好路(十二地段)。
法定代表人:***,系额敏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额敏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汇新昌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额敏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额敏县人民法院(2019)新4221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疆汇新昌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新疆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新疆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方园,被上诉人额敏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是否涵盖全部案涉工程项目、已付款中是否涉及案外工程项目等基本事实,一审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额敏县人民法院(2019)新4221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额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汇新昌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琳
审判员****
审判员张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楚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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